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向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銘 代 理 人 林永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經營資訊軟體零售、電子材料批發零售、電信器材批發零售及國際貿易為業,因近來景氣欠佳,聲請人為求銷售額及資金週轉而降低產品單價導致毛利降低進而產生虧損,本為減少虧損而爭取擔任電腦零件及LED零件等新產品之代理商,然因代理所需投資、人事、庫 存成本大增,代理業務銷售又未如預期,反致虧損加遽,無力負擔銀行借款債務及公司應付帳款、票據,並導致聲請人支票甲存帳戶存款不足而陸續跳票,目前所知負債總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61,578,831元,業已超過聲請人目前資產 總額為3,157,798元,是聲請人所負債務遠超過現實資產, 無力繼續經營,亦無清償能力,為此,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指應即時清償之債務,客觀上不論以正當之財產、勞務、信用、均無法繼續清償之意。再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即應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有破產之原因存在,且約至102年7月間之資產總額尚有3,157,798元,其資產仍應足以支付破產 財團進行破產程序所需必要費用及管理費用云云,惟查: (一)聲請人主張目前積欠債務總額合計約為261,578,831元, 業據其提出102年5月17日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102年4月30日企金存借款明細表(待攤還餘額83,885,464元)、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102年5月13日永春000000-0郵局第624號存證信函、萬泰商業銀行 企金作業處102年5月16日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知(函)、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商業金融處102年5月14日催告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2年5月17日催繳通知函、2013/7/19應付整合明細(貨款部分,金額 計為159,662,566元)、2013/7/19應付帳款明細(貨款部分,金額計為71,765,319元)、2013/7/19應付票據明細 (貨款部分,金額計為87,897,247元)、2013/7/19支票 付款明細(金額合計為105,928,049元)、債權人清冊( 見本院卷一第21至28頁、第119至140頁、第75至76頁)為證,堪信屬實。 (二)聲請人雖主張目前資產總額約為3,157,798元,然查聲請 人目前名下並無任何動產、不動產等財產;100年度、101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8,807元、14,742元,共計23,549元 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4至101頁),聲請人固自 陳尚有其餘資產如附表所示之應收帳款、各家銀行活期存款暨外匯存摺餘額總計為4,284,420元。惟聲請人就其中34筆債權如附表編號1、4至15、17至18、21至33、35至40 號所示金額計為1,125,682元,並未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以 實其說;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各該債務人有關聲請人債權受清償之情形如附表所示,多數債權均已受償或遭法院強制執行,另有16名債務人未表示意見,該部分債權金額合計僅有845,183元;且依其提出之財產目錄所載餘額為292,108元(見本院卷一第91頁),然該資料既未經主辦會計用印或經會計師簽證佐證,是否真實,已難憑信,則聲請人是否能提供足夠組成破產財團之現金,即非無疑。再者,有關破產管理人之費用,依財政部96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破產管理人係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標準;若僅以聲請人目前可供清償之資產845,183元加計聲請人公司100年度、101年度所得總額23,549 元暨財產目錄(含電腦設備、辦公室裝潢以及軟硬體設備等價值)所載餘額292,108元,合計總金額以1,160,840元(計算式:845,183+23,549+292,108=1,160,840)計 算,估計破產管理人報酬即可高達約104,476元(計算式 :1,160,840×9%=104,476,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 尚有郵票費、場地費及刊登報紙公告費等雜項費用,則可能發生之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初估恐將達超越可供清償債務所餘數十萬元現金,縱若可供組成破產財團,其資產亦僅剩不多,倘按本件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高達41名(見本院卷一第75至76頁),恐有不足使眾多債權人能因此獲得相當程度之金額受償,是以,各債權人所能獲得清償之金額顯然極為有限,與債權總額顯不成比例,亦難認有兼顧本件8名債務人之利益,況該等貨款均已 遭法院扣押(債務人清冊參本院卷一第141頁),自與破 產制度之本旨不合,亦難謂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債權人,不能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 四、據上論結,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聲請人資產狀況明細 ┌──┬────┬──────┬─────┬──────────┬───────┐ │編號│財產種類│財 產 內 容 │ 財產價值 │ 證 據 出 處 │債權受清償情形│ │ │ │ │(新臺幣)│ (本院卷頁數) │(本院卷頁數)│ ├──┼────┼──────┼─────┼──────────┼───────┤ │ │ │ │ │ │三合泰企業有限│ │ │ │ │ │ │公司函復略以:│ │ │ │ │ │ │貨款55,440元扣│ │ │ │ │ │ │除銷折528元後 │ │ 1 │應收帳款│三合泰企業有│ 55,44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實際應付金額│ │ │ │限公司貨款 │ │ │54,912元已於10│ │ │ │ │ │ │2年5月6日匯款 │ │ │ │ │ │ │(詳卷一第258 │ │ │ │ │ │ │至259頁) │ ├──┼────┼──────┼─────┼──────────┼───────┤ │ │ │ │ │ │大紘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銷貨發票詳卷二第552 │:已以票據付款│ │ 2 │應收帳款│大紘科技股份│ 4,725元 │頁(日期102年3月4日 │並經兌現(金額│ │ │ │有限公司貨款│ │、號碼LL00000000) │30,240元,支票│ │ │ │ │ │ │號碼AA0000000 │ │ │ │ │ │ │)(詳卷一第25│ │ │ │ │ │ │4至257頁) │ ├──┼────┼──────┼─────┼──────────┼───────┤ │ │ │ │ │銷貨發票計4紙詳卷二 │ │ │ │ │ │ │第553至555頁 │ │ │ │ │ │ │(1)日期102年5月16日 │天網電子股份有│ │ │ │ │ │ 、號碼MJ00000000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金額57,750元 │:貨款158,813 │ │ │ │ │ │(2)日期102年5月22日 │元業經臺灣士林│ │ 3 │應收帳款│天網電子股份│158,813元 │ 、號碼MJ00000000 │地方法院102年 │ │ │ │有限公司貨款│ │ ,金額57,750元 │度執全助字第35│ │ │ │ │ │(3)日期102年5月30日 │5號執行命令扣 │ │ │ │ │ │ 、號碼MJ00000000 │押,已無餘額(│ │ │ │ │ │ ,金額14,438元 │詳卷一第317頁 │ │ │ │ │ │(4)日期102年5月30日 │) │ │ │ │ │ │ 、號碼MJ00000000 │ │ │ │ │ │ │ ,金額28,875元 │ │ ├──┼────┼──────┼─────┼──────────┼───────┤ │ │ │ │ │ │文選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貨│ │ │ │ │ │ │款43,012元扣除│ │ │ │ │ │ │5%貨款即2,151│ │ 4 │應收帳款│文選股份有限│ 43,013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元及匯款匯費30│ │ │ │公司貨款 │ │ │元後,餘額40,8│ │ │ │ │ │ │31元已於102年 │ │ │ │ │ │ │5月27日匯出( │ │ │ │ │ │ │詳卷一第263至 │ │ │ │ │ │ │265頁) │ ├──┼────┼──────┼─────┼──────────┼───────┤ │ │ │ │ │ │日貫企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已以票據付款│ │ │ │ │ │ │3,670元並經兌 │ │ 5 │應收帳款│日貫企業股份│ 3,67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現(發票日102 │ │ │ │有限公司貨款│ │ │年7月5日;支票│ │ │ │ │ │ │號碼EA0000000 │ │ │ │ │ │ │)(詳卷一第 │ │ │ │ │ │ │327至331頁) │ ├──┼────┼──────┼─────┼──────────┼───────┤ │ │ │ │ │ │台生健康實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函復│ │ │ │ │ │ │略以:已以票據│ │ │ │台生健康實業│ │ │付款1,334元並 │ │ 6 │應收帳款│股份有限公司│ 1,334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經兌現(發票日│ │ │ │貨款 │ │ │102年6月1日; │ │ │ │ │ │ │支票號碼ER0836│ │ │ │ │ │ │088)(詳卷一 │ │ │ │ │ │ │第249至250頁)│ ├──┼────┼──────┼─────┼──────────┼───────┤ │ │ │台嵩電子股份│ │ │台嵩電子股份有│ │ 7 │應收帳款│有限公司貨款│ 6,30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限公司未表示意│ │ │ │ │ │ │見 │ ├──┼────┼──────┼─────┼──────────┼───────┤ │ │ │光楠科技股份│ │ │光楠科技股份有│ │ 8 │應收帳款│有限公司貨款│ 51,03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限公司未表示意│ │ │ │ │ │ │見 │ ├──┼────┼──────┼─────┼──────────┼───────┤ │ │ │ │ │ │安倍力有限公司│ │ │ │ │ │ │函復略以:貨款│ │ 9 │應收帳款│安倍力有限公│159,73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159,730元均已 │ │ │ │司貨款 │ │ │匯款給付(詳卷│ │ │ │ │ │ │一第345至348頁│ │ │ │ │ │ │) │ ├──┼────┼──────┼─────┼──────────┼───────┤ │ │ │ │ │ │安雄電子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10 │應收帳款│安雄電子股份│ 20,475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總帳款20,475│ │ │ │有限公司貨款│ │ │元已如數給付(│ │ │ │ │ │ │詳卷一第336至 │ │ │ │ │ │ │340頁) │ ├──┼────┼──────┼─────┼──────────┼───────┤ │ │ │東莞安碩電子│ │ │ │ │ 11 │應收帳款│有限公司貨款│ 7,846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 │ │ │ │ │ │ │ │ ├──┼────┼──────┼─────┼──────────┼───────┤ │ │ │ │ │ │宏晉儀控科技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已以票據付款│ │ 12 │應收帳款│宏晉儀控科技│ 13,944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13,944元(支票│ │ │ │有限公司貨款│ │ │號碼AH0000000 │ │ │ │ │ │ │、AH0000000) │ │ │ │ │ │ │(詳卷一第274 │ │ │ │ │ │ │至275頁) │ ├──┼────┼──────┼─────┼──────────┼───────┤ │ │ │ │ │ │和興電子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已│ │ 13 │應收帳款│和興電子有限│ 10,08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於102年8月31日│ │ │ │公司貨款 │ │ │開立支票付款10│ │ │ │ │ │ │,080元(詳卷一│ │ │ │ │ │ │第326頁) │ ├──┼────┼──────┼─────┼──────────┼───────┤ │ │ │ │ │ │所羅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函復略以:│ │ │ │ │ │ │雖有應付向威公│ │ │ │ │ │ │司貨款88,317元│ │ │ │ │ │ │;惟向威公司亦│ │ │ │ │ │ │有積欠其貨款24│ │ │ │ │ │ │8,850元,故兩 │ │ 14 │應收帳款│所羅門股份有│ 88,316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方債權債務(皆│ │ │ │限公司貨款 │ │ │已屆清償期)互│ │ │ │ │ │ │抵之結果,向威│ │ │ │ │ │ │公司尚積欠其貨│ │ │ │ │ │ │款160,533元未 │ │ │ │ │ │ │為清償(詳卷一│ │ │ │ │ │ │第334至335頁)│ ├──┼────┼──────┼─────┼──────────┼───────┤ │ │ │ │ │ │松洋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已│ │ │ │ │ │ │於102年7月5日 │ │ 15 │應收帳款│松洋股份有限│ 578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兌現付清貨款57│ │ │ │公司貨款 │ │ │8元(票據號碼 │ │ │ │ │ │ │HD0000000)( │ │ │ │ │ │ │詳卷一第278至 │ │ │ │ │ │ │282頁) │ ├──┼────┼──────┼─────┼──────────┼───────┤ │ │ │ │ │銷貨發票計4紙詳卷二 │ │ │ │ │ │ │第556至558頁 │ │ │ │ │ │ │(1)日期102年3月1日、│阿達特科技股份│ │ │ │ │ │ 號碼LR00000000, │有限公司函復略│ │ │ │ │ │ 金額106,300元 │以:已分別於10│ │ │ │ │ │(2)日期102年3月26日 │2年8月12日、同│ │ │ │ │ │ 、號碼LR00000000 │年9月10日、同 │ │ 16 │應收帳款│阿達特科技股│ 861,615元│ ,金額240,800元 │年10月11日以美│ │ │ │份有限公司貨│ │(3)日期102年3月29日 │金匯款方式給付│ │ │ │款 │ │ 、號碼LR00000000 │(詳卷一第298 │ │ │ │ │ │ ,金額150,945元 │至302頁) │ │ │ │ │ │(4)日期102年4月29日 │ │ │ │ │ │ │ 、號碼LR00000000 │ │ │ │ │ │ │ ,金額363,575元 │ │ ├──┼────┼──────┼─────┼──────────┼───────┤ │ │ │咸瑞科技股份│ │ │咸瑞科技股份有│ │ 17 │應收帳款│有限公司貨款│ 20,349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限公司未表示意│ │ │ │ │ │ │見 │ ├──┼────┼──────┼─────┼──────────┼───────┤ │ │ │ │ │ │星籟光電科技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已於102年6月│ │ 18 │應收帳款│星籟光電科技│ 40,299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11日匯款40,300│ │ │ │有限公司貨款│ │ │元予以支付(詳│ │ │ │ │ │ │卷一第283至285│ │ │ │ │ │ │頁) │ ├──┼────┼──────┼─────┼──────────┼───────┤ │ │ │ │ │銷貨發票計19紙詳卷二│ │ │ │ │ │ │第559至568頁 │ │ │ │ │ │ │(1)日期102年2月26日 │ │ │ │ │ │ │ 、號碼KN00000000 │ │ │ │ │ │ │ ,金額18,698元 │ │ │ │ │ │ │(2)日期102年3月28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12,455元 │ │ │ │ │ │ │(3)日期102年3月28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5,138元 │ │ │ │ │ │ │(4)日期102年3月28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78,468元 │ │ │ 19 │應收帳款│研華股份有限│ 390,002元│(5)日期102年4月2日、│研華股份有限公│ │ │ │公司貨款 │ │ 號碼LL00000000, │司未表示意見 │ │ │ │ │ │ 金額10,703元 │ │ │ │ │ │ │(6)日期102年4月11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14,837元 │ │ │ │ │ │ │(7)日期102年4月11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24,540元 │ │ │ │ │ │ │(8)日期102年4月11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2,817元 │ │ │ │ │ │ │(9)日期102年4月11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14,555元 │ │ │ │ │ │ │(10)日期102年4月11日│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23,945元 │ │ │ │ │ │ │(11)日期102年4月18日│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5,321元 │ │ │ │ │ │ │(12)日期102年4月29日│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5,171元 │ │ │ │ │ │ │(13)日期102年4月29日│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40,807元 │ │ │ │ │ │ │(14)日期102年4月29日│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15,515元 │ │ │ │ │ │ │(15)日期102年5月2日 │ │ │ │ │ │ │ 、號碼MJ00000000 │ │ │ │ │ │ │ ,金額14,742元 │ │ │ │ │ │ │(16)日期102年5月2日 │ │ │ │ │ │ │ 、號碼MJ00000000 │ │ │ │ │ │ │ ,金額11,196元 │ │ │ │ │ │ │(17)日期102年5月2日 │ │ │ │ │ │ │ 、號碼MJ00000000 │ │ │ │ │ │ │ ,金額13,218元 │ │ │ │ │ │ │(18)日期102年5月7日 │ │ │ │ │ │ │ 、號碼MJ00000000 │ │ │ │ │ │ │ ,金額52,996元 │ │ │ │ │ │ │(19)日期102年5月7日 │ │ │ │ │ │ │ 、號碼MJ00000000 │ │ │ │ │ │ │ ,金額24,881元 │ │ ├──┼────┼──────┼─────┼──────────┼───────┤ │ │ │ │ │銷貨發票計4紙詳卷二 │茂發電子股份有│ │ │ │ │ │第569至571頁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1)日期102年4月23日 │:已依臺灣臺南│ │ │ │ │ │ 、號碼LL00000000 │地方法院102年 │ │ │ │ │ │ ,金額6,851元 │12月6日南院勤 │ │ │ │ │ │(2)日期102年4月23日 │102司執助當字 │ │ 20 │應收帳款│茂發電子股份│ 19,761元 │ 、號碼LL00000000 │第1167號執行命│ │ │ │有限公司貨款│ │ ,金額3,221元 │令,於102年12 │ │ │ │ │ │(3)日期102年5月2日、│月13日將貨款債│ │ │ │ │ │ 號碼MJ00000000, │權19,762元支付│ │ │ │ │ │ 金額1,696元 │轉給債權人(支│ │ │ │ │ │(4)日期102年5月7日、│票號碼DR797992│ │ │ │ │ │ 號碼MJ00000000, │1)(詳卷一第 │ │ │ │ │ │ 金額7,994元 │332至333頁) │ ├──┼────┼──────┼─────┼──────────┼───────┤ │ │ │ │ │ │振煒科技企業社│ │ │ │振煒科技企業│ │ │函復略以:並無│ │ 21 │應收帳款│社貨款 │ 70,701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該貨款70,701元│ │ │ │ │ │ │之交易事項(詳│ │ │ │ │ │ │卷一第251頁) │ ├──┼────┼──────┼─────┼──────────┼───────┤ │ │ │ │ │ │祐祥實業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已│ │ 22 │應收帳款│祐祥實業有限│ 3,558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於102年3月15日│ │ │ │公司貨款 │ │ │匯款支付3,557 │ │ │ │ │ │ │元(詳卷一第28│ │ │ │ │ │ │7至290頁) │ ├──┼────┼──────┼─────┼──────────┼───────┤ │ │ │ │ │ │祐輇科技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均│ │ 23 │應收帳款│祐輇科技有限│103,95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已如期付款,並│ │ │ │公司貨款 │ │ │無拖欠情事(詳│ │ │ │ │ │ │卷一第323頁) │ ├──┼────┼──────┼─────┼──────────┼───────┤ │ │ │神駒資訊股份│ │ │神駒資訊股份有│ │ 24 │應收帳款│有限公司貨款│ 3,60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限公司未表示意│ │ │ │ │ │ │見 │ ├──┼────┼──────┼─────┼──────────┼───────┤ │ │ │ │ │ │秧茂科技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已│ │ │ │ │ │ │於102年6月8日 │ │ │ │ │ │ │以支票付款4,09│ │ 25 │應收帳款│秧茂科技有限│ 4,095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5元(發票日102│ │ │ │公司貨款 │ │ │年7月30日;支 │ │ │ │ │ │ │票號碼BB008686│ │ │ │ │ │ │5)(詳卷一第 │ │ │ │ │ │ │342至344頁) │ ├──┼────┼──────┼─────┼──────────┼───────┤ │ │ │ │ │ │偉技機電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已以票據付款│ │ │ │ │ │ │38,063元(發票│ │ 26 │應收帳款│偉技機電股份│ 38,063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日102年7月31日│ │ │ │有限公司貨款│ │ │;支票號碼VC72│ │ │ │ │ │ │66238)(詳卷 │ │ │ │ │ │ │一第271至273頁│ │ │ │ │ │ │) │ ├──┼────┼──────┼─────┼──────────┼───────┤ │ │ │ │ │ │堃喬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已│ │ 27 │應收帳款│堃喬股份有限│ 89,337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付清貨款87,542│ │ │ │公司貨款 │ │ │元(扣除2%折 │ │ │ │ │ │ │讓後)(詳卷一│ │ │ │ │ │ │第269至270頁)│ ├──┼────┼──────┼─────┼──────────┼───────┤ │ │ │ │ │ │盛裕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28 │應收帳款│盛裕科技股份│ 1,89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已於102年7月│ │ │ │有限公司貨款│ │ │3日匯款支付1,8│ │ │ │ │ │ │75元(詳卷一第│ │ │ │ │ │ │261至262頁) │ ├──┼────┼──────┼─────┼──────────┼───────┤ │ │ │ │ │ │翌丞實業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已│ │ │ │ │ │ │於102年8月5日 │ │ │ │ │ │ │以台灣銀行新莊│ │ 29 │應收帳款│翌丞實業有限│ 48,264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分行支票付款48│ │ │ │公司貨款 │ │ │,263元(支票號│ │ │ │ │ │ │碼為AH0000000 │ │ │ │ │ │ │)(詳卷一第24│ │ │ │ │ │ │5、247頁) │ ├──┼────┼──────┼─────┼──────────┼───────┤ │ │ │ │ │ │壹傳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30 │應收帳款│壹傳科技股份│ 13,482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已於102年6月│ │ │ │有限公司貨款│ │ │18日清償貨款13│ │ │ │ │ │ │,482元(詳卷一│ │ │ │ │ │ │第324至325頁)│ ├──┼────┼──────┼─────┼──────────┼───────┤ │ │ │普信科技股份│ │ │普信科技股份有│ │ 31 │應收帳款│有限公司貨款│ 4,199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限公司未表示意│ │ │ │ │ │ │見 │ ├──┼────┼──────┼─────┼──────────┼───────┤ │ │ │ │ │ │超群電子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已於102年5月│ │ 32 │應收帳款│超群電子股份│ 13,23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23日開立期票支│ │ │ │有限公司貨款│ │ │付13,230元(到│ │ │ │ │ │ │期日102年6月25│ │ │ │ │ │ │日)(詳卷一第│ │ │ │ │ │ │252至253頁) │ ├──┼────┼──────┼─────┼──────────┼───────┤ │ │ │ │ │ │雅瑞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已於102年8月│ │ │ │ │ │ │31日給付貨款12│ │ 33 │應收帳款│雅瑞科技股份│ 12,915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915元並經兌現│ │ │ │有限公司貨款│ │ │(支票號碼CD82│ │ │ │ │ │ │09606)(詳卷 │ │ │ │ │ │ │一第303至305頁│ │ │ │ │ │ │) │ ├──┼────┼──────┼─────┼──────────┼───────┤ │ │ │ │ │銷貨發票計6紙詳卷二 │ │ │ │ │ │ │第572至576頁 │ │ │ │ │ │ │(1)日期102年2月19日 │ │ │ │ │ │ │ 、號碼KN00000000 │ │ │ │ │ │ │ ,金額43,616元 │圓剛科技股份有│ │ │ │ │ │(2)日期102年2月19日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號碼KN00000000 │:總貨款應為16│ │ │ │ │ │ ,金額10,827元 │4,603元始為正 │ │ │ │ │ │(3)日期102年2月26日 │確;惟該公司已│ │ │ │ │ │ 、號碼KN00000000 │按臺灣新北地方│ │ 34 │應收帳款│圓剛科技股份│ 164,602元│ ,金額35,060元 │法院民事執行處│ │ │ │有限公司貨款│ │(4)日期102年3月26日 │102年10月8日新│ │ │ │ │ │ 、號碼LL00000000 │北院清102司執 │ │ │ │ │ │ ,金額35,030元 │全助日字第271 │ │ │ │ │ │(5)日期102年3月26日 │號函指示,於同│ │ │ │ │ │ 、號碼LL00000000 │年月23日解款(│ │ │ │ │ │ ,金額16,347元 │詳卷一第266至2│ │ │ │ │ │(6)日期102年3月26日 │68頁)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34,252元 │ │ │ │ │ │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 │ │ │ │ │ │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計2 │ │ │ │ │ │ │紙 │ │ │ │ │ │ │(7)日期102年3月14日 │ │ │ │ │ │ │ ,金額8,816元 │ │ │ │ │ │ │(8)日期102年4月18日 │ │ │ │ │ │ │ ,金額1,713元 │ │ ├──┼────┼──────┼─────┼──────────┼───────┤ │ │ │ │ │ │新眾電腦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實際交易金額│ │ │ │ │ │ │為39,975元,扣│ │ │ │ │ │ │除折讓283元及 │ │ 35 │應收帳款│新眾電腦股份│ 39,974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匯款匯費60元後│ │ │ │有限公司貨款│ │ │,已於102年5月│ │ │ │ │ │ │8日、6月10日付│ │ │ │ │ │ │款計39,632元(│ │ │ │ │ │ │詳卷一第294至 │ │ │ │ │ │ │295頁) │ ├──┼────┼──────┼─────┼──────────┼───────┤ │ │ │裕凱科技股份│ │ │裕凱科技股份有│ │ 36 │應收帳款│有限公司貨款│ 21,00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限公司未表示意│ │ │ │ │ │ │見 │ ├──┼────┼──────┼─────┼──────────┼───────┤ │ │ │ │ │ │遠見光電科技股│ │ │ │遠見光電科技│ │ │份有限公司函復│ │ 37 │應收帳款│股份有限公司│ 19,688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略以:貨款19,6│ │ │ │貨款 │ │ │88元已如數給付│ │ │ │ │ │ │(詳卷一第296 │ │ │ │ │ │ │頁) │ ├──┼────┼──────┼─────┼──────────┼───────┤ │ │ │ │ │ │廣和程電子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函復略│ │ 38 │應收帳款│廣和程電子股│ 35,532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以:貨款1,705,│ │ │ │份有限公司貨│ │ │914元已如數給 │ │ │ │款 │ │ │付(詳卷一第30│ │ │ │ │ │ │6至315頁) │ ├──┼────┼──────┼─────┼──────────┼───────┤ │ │ │ │ │ │聯界電子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 │:已以票據付款│ │ 39 │應收帳款│聯界電子股份│ 67,83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67,830元並經兌│ │ │ │有限公司貨款│ │ │現(支票號碼AD│ │ │ │ │ │ │0000000)(詳 │ │ │ │ │ │ │卷一第276至277│ │ │ │ │ │ │-1頁) │ ├──┼────┼──────┼─────┼──────────┼───────┤ │ │ │ │ │ │聲電實業有限公│ │ │ │ │ │ │司函復略以:已│ │ │ │ │ │ │於102年7月31日│ │ 40 │應收帳款│聲電實業有限│ 11,970元 │ 未提出相關證明 │付清貨款11,970│ │ │ │公司貨款 │ │ │元(支票號碼HD│ │ │ │ │ │ │0000000)(詳 │ │ │ │ │ │ │卷一第291至293│ │ │ │ │ │ │頁) │ ├──┼────┼──────┼─────┼──────────┼───────┤ │ │ │ │ │ │懷藝電子股份有│ │ │ │ │ │銷貨發票計3紙詳卷二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第577至578頁 │:已依臺灣臺南│ │ │ │ │ │(1)日期102年4月26日 │地方法院102年 │ │ │ │ │ │ 、號碼LL00000000 │12月6日南院勤 │ │ 41 │應收帳款│懷藝電子股份│ 20,475元 │ ,金額5,119元 │102司執助當字 │ │ │ │有限公司貨款│ │(2)日期102年4月26日 │第1167號執行命│ │ │ │ │ │ 、號碼LL00000000 │令,於102年12 │ │ │ │ │ │ ,金額5,119元 │月20日將貨款債│ │ │ │ │ │(3)日期102年5月2日 │權20,476元支付│ │ │ │ │ │ 、號碼MJ00000000 │轉給債權人(支│ │ │ │ │ │ ,金額10,238元 │票號碼AB001244│ │ │ │ │ │ │8)(詳卷一第 │ │ │ │ │ │ │318至322頁) │ ├──┼────┼──────┼─────┼──────────┼───────┤ │ │ │ │ │銷貨發票計12紙詳卷二│ │ │ │ │ │ │第579至586頁 │ │ │ │ │ │ │(1)日期102年1月28日 │ │ │ │ │ │ │ 、號碼KN00000000 │ │ │ │ │ │ │ ,金額77,700元 │ │ │ │ │ │ │(2)日期102年1月29日 │ │ │ │ │ │ │ 、號碼KN00000000 │ │ │ │ │ │ │ ,金額23,625元 │ │ │ │ │ │ │(3)日期102年3月1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41,423元 │ │ │ │ │ │ │(4)日期102年3月6日、│ │ │ │ │ │ │ 號碼LL00000000, │祥業科技股份有│ │ │ │ │ │ 金額28,350元 │限公司函復略以│ │ │ │ │ │(5)日期102年3月6日、│:已依臺灣桃園│ │ │ │ │ │ 號碼LL00000000, │地方法院102年 │ │ │ │ │ │ 金額195,300元 │6月17日桃院晴 │ │ │ │ │ │(6)日期102年3月13日 │102司執全助木 │ │ │ │ │ │ 、號碼LL00000000 │字第192號、102│ │ 42 │應收帳款│祥業科技股份│1,197,888 │ ,金額117,600元 │年6月19日桃院 │ │ │ │有限公司貨款│ 元 │(7)日期102年3月15日 │晴102司執全助 │ │ │ │ │ │ 、號碼LL00000000 │木字第197號執 │ │ │ │ │ │ ,金額56,700元 │行命令,於102 │ │ │ │ │ │(8)日期102年3月15日 │年11月12日將貨│ │ │ │ │ │ 、號碼LL00000000 │款債權857,335 │ │ │ │ │ │ ,金額39,690元 │元、340,553元 │ │ │ │ │ │(9)日期102年3月26日 │開立票據(支票│ │ │ │ │ │ 、號碼LL00000000 │號碼AH0000000 │ │ │ │ │ │ ,金額331,800元 │、AH0000000) │ │ │ │ │ │(10)日期102年4月1日 │送交法院扣押,│ │ │ │ │ │ 、號碼LL00000000 │已無餘額(詳卷│ │ │ │ │ │ ,金額171,150元 │一第349至360頁│ │ │ │ │ │(11)日期102年4月1日 │) │ │ │ │ │ │ 、號碼LL00000000 │ │ │ │ │ │ │ ,金額38,850元 │ │ │ │ │ │ │(12)日期102年5月14日│ │ │ │ │ │ │ 、號碼MJ00000000 │ │ │ │ │ │ │ ,金額56,700元 │ │ │ │ │ │ │COMMERCIAL INVOICE計│ │ │ │ │ │ │1紙 │ │ │ │ │ │ │(13)日期102年5月7日 │ │ │ │ │ │ │ ,金額19,000元 │ │ ├──┼────┼──────┼─────┼──────────┼───────┤ │ │活期存款│華南商業銀行│ │依存摺所載最後交易日│ │ │ 43 │餘額 │南松山分行 │ 25,780元 │為102年5月8日;詳卷 │ │ │ │ │ │ │一第37至39頁 │ │ ├──┼────┼──────┼─────┼──────────┼───────┤ │ │活期存款│第一銀行興雅│ │依存摺所載最後交易日│ │ │ 44 │餘額 │分行 │ 14,638元 │為102年4月23日;詳卷│ │ │ │ │ │ │一第40至42頁 │ │ ├──┼────┼──────┼─────┼──────────┼───────┤ │ │活期存款│台北富邦銀行│ │依存摺所載最後交易日│ │ │ 45 │餘額 │永吉分行 │ 199,108元│為102年5月22日;詳卷│ │ │ │ │ │ │一第43至45頁 │ │ ├──┼────┼──────┼─────┼──────────┼───────┤ │ │活期存款│安泰商業銀行│ │依存摺所載最後交易日│ │ │ 46 │餘額 │永吉簡易型分│ 8,004元 │為102年5月15日;詳卷│ │ │ │ │行 │ │一第46至49頁 │ │ ├──┼────┼──────┼─────┼──────────┼───────┤ │ │活期存款│彰化銀行松山│ │依存摺所載最後交易日│ │ │ 47 │餘額 │分行 │ 3,264元 │為102年4月30日;詳卷│ │ │ │ │ │ │一第50至52頁 │ │ ├──┼────┼──────┼─────┼──────────┼───────┤ │ │活期存款│臺灣中小企業│ │依存摺所載最後交易日│ │ │ 48 │餘額 │銀行建成分行│ 5,713元 │為102年4月23日;詳卷│ │ │ │ │ │ │一第53至55頁 │ │ ├──┼────┼──────┼─────┼──────────┼───────┤ │ │活期存款│彰化銀行三和│ │依存摺所載最後交易日│ │ │ 49 │餘額 │路分行 │ 23,641元 │為102年4月16日;詳卷│ │ │ │ │ │ │一第56至58頁 │ │ ├──┼────┼──────┼─────┼──────────┼───────┤ │ │ │ │US$2,000.6│ │ │ │ │ │ │4元(依103│ │ │ │ │ │ │年1月28日 │ │ │ │ 50 │外匯存摺│永豐商業銀行│外匯匯率30│ 詳卷一第59至61頁 │ │ │ │ │ │.345元計算│ │ │ │ │ │ │,折合新臺│ │ │ │ │ │ │幣約為60,7│ │ │ │ │ │ │09元) │ │ │ ├──┴────┴──────┴─────┴──────────┴───────┤ │以上合計金額為新臺幣4,284,4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