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紀文惠蔡世芳陳靜茹

  • 當事人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上 訴 人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劉軒君 被上訴人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訴訟代理人 賴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詹雪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