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上 訴 人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劉軒君 被上訴人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訴訟代理人 賴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