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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瑜鳳梁夢迪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上訴人
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齊條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被上訴人
高有義
被上訴人
高全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於102年8月5日以102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上開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已於102年9月4日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9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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