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齊條龍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冠傑
- 被上訴人
- 高有義
- 被上訴人
- 高全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靖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於102年8月5日以102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上開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已於102年9月4日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9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