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齊條龍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冠傑
- 被上訴人
- 高有義
- 被上訴人
- 高全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靖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以102年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4日確定,本院復於同年9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