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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07號

上訴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志
複代理人
方家蓁
被上訴人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曾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03年6月5日前就下列應說明事項所列三點問題具狀提出說明,並將書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應說明事項:被上訴人主張印刷統一超商DM之整筆承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16元,上訴人操作機器之金額為7,728元,則上訴人負責印刷該DM翻面而有瑕疵之成品共幾張?

被上訴人主張瑕疵之處理方式為「⒈補黑字26,830車,套不準重印、⒉叫紙重印損壞數量」,重工金額「⒈補字$4,226、⒉重印$20,298」,「客戶扣款金額$50,529」,則⒈補黑字26,830車部分是否均為上訴人所負責印刷?⒉叫紙重印損壞數量為何?⒊客戶扣款金額50,529元的各項目,是否均屬上訴人之過失所致?

「黑板掉字嚴重」是否如上訴人所稱係助手洗藥水不慎所造成?或客戶提供之製版因印刷而耗損?又「黑板掉字嚴重」若非上訴人所造成,為何要求上訴人負擔「版費3,1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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