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陳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信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韋志
- 複代理人
- 方家蓁
- 被上訴人
-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昆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翔
曾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03年6月5日前就下列應說明事項所列三點問題具狀提出說明,並將書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應說明事項:被上訴人主張印刷統一超商DM之整筆承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16元,上訴人操作機器之金額為7,728元,則上訴人負責印刷該DM翻面而有瑕疵之成品共幾張?
被上訴人主張瑕疵之處理方式為「⒈補黑字26,830車,套不準重印、⒉叫紙重印損壞數量」,重工金額「⒈補字$4,226、⒉重印$20,298」,「客戶扣款金額$50,529」,則⒈補黑字26,830車部分是否均為上訴人所負責印刷?⒉叫紙重印損壞數量為何?⒊客戶扣款金額50,529元的各項目,是否均屬上訴人之過失所致?
「黑板掉字嚴重」是否如上訴人所稱係助手洗藥水不慎所造成?或客戶提供之製版因印刷而耗損?又「黑板掉字嚴重」若非上訴人所造成,為何要求上訴人負擔「版費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