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64號上 訴 人 元氣生鮮冷凍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東諒(原名林哲維) 人 林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