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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張瑜鳳林拔群林玉蕙
  • 法定代理人
    林東諒

  • 上訴人
    元氣生鮮冷凍蔬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64號上 訴 人 元氣生鮮冷凍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東諒(原名林哲維) 人 林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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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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