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匡偉吳俊龍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抗字第69號

抗告人
巢光明
相對人
張詠忻

      郭淑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新店簡易庭所為之102 年度店簡字第48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102 年度店簡字第486 號原審卷第19頁、第20頁),抗告人就該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102 年5 月30日,以102 年度店簡救字第7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抗告人提起抗告,再經本院合議庭於102 年6 月28日,以102 年度簡抗字第38號駁回抗告確定,此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簡抗字第38號卷審核無誤,原審前開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而失其效力,是抗告人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惟抗告人於前揭命補正裁定送達後,遲未補正,其訴自屬不合法,原審於102 年10月15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並無不合。基此,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審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6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