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7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薛中興湯千慧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抗字第75號

抗告人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相對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相對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相對人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中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2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之規定,不得抗告。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