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續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字第4號
- 原告
- 鄭約翰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郁姝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惟揚律師
- 被告
- 合家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仁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權利範圍欄關於「1 萬分之599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萬分之5990」;附表二建物面積欄關於「地下1 層:855.64」及「地下2 層:855.6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地下1 層:885.64」及「地下2 層:885.6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