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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續字第4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字第4號

原告
鄭約翰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告
合家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雄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權利範圍欄關於「1 萬分之599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萬分之5990」;附表二建物面積欄關於「地下1 層:855.64」及「地下2 層:855.6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地下1 層:885.64」及「地下2 層:885.6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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