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續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請求人
- 即被告
- 志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凌
- 被上訴人
- 即相對人
- 即原告
- 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1,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