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而論,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受理在案,然因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