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而論,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2年 度訴字第1223號受理在案,然因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