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8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施文科
代理人
相對人
施銘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一六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或同額現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為面額新臺幣1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因該公債本金屆兌付日,欲取回憑辦兌付本金手續,故聲請變換為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等或同額現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