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8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曾銀金
相對人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學倫
兼相對人
施文科
相對人
施銘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相對人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銀金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等字為贅載,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9月16日所為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一欄相對人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記載曾銀金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為贅列應行刪除,爰依首揭規定,更正此顯然錯誤,乃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