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馥如
- 相對人
- 劉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72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請准裁定本院102年度司執助字第283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前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法條明示強制執行程序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除非依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且有必要時,法院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判決駁回,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72號卷宗可稽,則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既非合法,其聲請停止執行,即不合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