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213號給付貨款訴訟中,因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監事已解任,為免訴訟久延,請求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之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本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撤回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213號給付貨款事件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以,該訴訟既已撤回終結,顯無再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一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