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
- 原告
- 華億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恩
- 被告
- 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子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錦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