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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告
華億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恩
被告
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子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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