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CHIEN HUA GARMENT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侯千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秀惠律師
- 被告
- 亞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松山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 被告
- 浩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被告亞廣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無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業據被告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04頁正反面),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於法即無不合。
二、次按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99條亦著有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146.47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148,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故原告應為被告提供之訴訟費用擔保僅有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