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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亞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松山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CHIEN .

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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