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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參加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複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告
李清華
被告
陳宗德
被告
吳東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禹岑
被告
鍾國秀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黃惠君
被告
呂學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代理人
王綏愉
被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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