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參 加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 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李清華 陳宗德 吳東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東瀛 林俊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禹岑 被 告 鍾國秀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綏愉 被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