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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賀來喜企業社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清華鍾國秀黃惠君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參 加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   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李清華 陳宗德 吳東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東瀛 林俊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禹岑 被   告 鍾國秀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綏愉 被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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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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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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