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
- 原告
- 賀來喜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許宸宥
- 訴訟代理人
- 符玉章律師
- 參加人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孟輝
- 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柏仙妮律師
- 被告
-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啓豐
- 被告
- 李清華
- 被告
- 陳宗德
- 被告
- 吳東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東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禹岑
- 被告
- 鍾國秀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被告
- 黃惠君
- 被告
- 呂學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正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綏愉
- 被告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