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51,7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