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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余明長

  • 原告
    林美珍
  • 被告
    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51,7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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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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