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 告 玉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英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 原 告 吳林聰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姿裴律師 被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生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鄭雅文律師 被 告 黃子愛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游榮聰 趙廣滿 呂翠峰 顏雪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