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峰 上 訴 人 周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蓁、田碧君間因102年度字訴第12號 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張桂蓁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00號地下一樓占有部分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而上訴人於起訴時陳報被上訴人張桂蓁占用系爭停車位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4,858,808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即應 為4,85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