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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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而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885元,故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82,885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無效產品款項1,809,862元,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9,86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692,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