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 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而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885元,故訴 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82,885元。訴之聲 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無效產品款項1,809,862元,本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9,86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3,692,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淑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