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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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