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締盟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火盛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琳薇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27號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