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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告
安全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容
被告
興萬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鄧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2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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