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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告
王德宜即得義企業社
被告
李春美
被告
幾度規畫設計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被告
正凡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傑
被告
錚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菘晉
被告
掗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英
被告
婇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益
被告
新港台通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錚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菘晉已死亡,因謝菘晉為該公司唯一董事,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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