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 告 王德宜即得義企業社 被 告 李春美 被 告 幾度規畫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被 告 正凡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傑 被 告 錚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菘晉 被 告 掗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英 被 告 婇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益 被 告 新港台通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錚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菘晉已死亡,因謝菘晉為該公司唯一董事,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