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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劉康吉

  • 原告
    熊貓資安科技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坤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熊貓資安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吉 上列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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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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