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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瑜鳳林玉蕙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告
創志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志
訴訟代理人
胡傳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被告
日研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添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上開期日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本件定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傳訊證人許佑正,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許佑正之送達地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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