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創志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志
- 訴訟代理人
- 胡傳沛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均律師
- 被告
- 日研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添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上開期日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本件定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傳訊證人許佑正,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許佑正之送達地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