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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告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隆
訴訟代理人
張琪珮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被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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