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 告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隆 訴訟代理人 張琪珮 王泳盛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