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 上訴人
-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隆
- 被上訴人
-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