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上 訴 人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隆 被 上訴人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