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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訴人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隆
被上訴人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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