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8號
- 原告
-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博榮
- 原告
-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泉
- 原告
-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慶宗
- 原告
-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俊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智凱律師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玲
- 訴訟代理人
- 杜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