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 告 星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叔銘 訴訟代理人 張麗美 被 告 安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銘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59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