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2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杰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鳳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宇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5萬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