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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2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杰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宇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5萬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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