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3號原 告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訴訟代理人 何治國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香蘭 訴訟代理人 徐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