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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謝香蘭

  • 原告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3號原   告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訴訟代理人 何治國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香蘭 訴訟代理人 徐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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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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