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1號
- 原告
- 波多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 訴訟代理人
- 周詹嘉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