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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告
張勝雄
被告
蔡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於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旋即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4月12日以102年度抗字第39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本院並於102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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