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3號
- 原告
- 何銘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住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住豐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