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偉中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介宇、劉懿德因102年訴字第191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