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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上訴人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被上訴人
李鈺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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