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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告
東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安
訴訟代理人
曾芳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菲蔻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3,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3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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