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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菲寇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27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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