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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朱漢寶黃明發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原   告
謝益成
吳素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李欣倫律師
複代理人
楊玉倩
被   告
張弘諺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被   告
尹孫南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張維育
陳文川
劉書維
被   告
陳慶聰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被   告
陳秀琴
谷祥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3年8月4日前陳報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是由何人支出之事實,及原告二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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