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 原 告
- 謝益成
- 吳素緞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廷律師
- 李欣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玉倩
- 被 告
- 張弘諺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 被 告
-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源律師
- 被 告
- 尹孫南
- 被 告
-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尚書
- 上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竹
- 張維育
- 陳文川
- 劉書維
- 被 告
- 陳慶聰
- 訴訟代理人
- 洪志明
- 被 告
- 陳秀琴
- 谷祥如
- 上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3年8月4日前陳報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是由何人支出之事實,及原告二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