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朱漢寶黃明發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原告
謝益成
原告
吳素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複代理人
楊玉倩
被告
張弘諺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被告
尹孫南
被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維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川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書維
被告
陳慶聰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被告
陳秀琴
被告
谷祥如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3年8月4日前陳報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是由何人支出之事實,及原告二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