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原 告 謝益成 吳素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李欣倫律師 複代理人 楊玉倩 被 告 張弘諺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被 告 尹孫南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張維育 陳文川 劉書維 被 告 陳慶聰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被 告 陳秀琴 谷祥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10時8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3年8月4日前陳報醫療 費用及喪葬費用是由何人支出之事實,及原告二人各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