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謝益成
- 吳素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