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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姜悌文黃明發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益成
吳素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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