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品小吃店即張瑞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益成 吳素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