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

聲請人
魏陳秀芳
兼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1號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1號請求返還加盟金案件業已判決確定,且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並未釋明其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之情形,亦未補行其於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是其聲請回復原狀,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