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冰芬王怡菁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炳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569號、第22392號、第23660號),嗣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7162號),本院就追加起訴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資參照)。末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件與其前所起訴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569號、第22392號、第2366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原起訴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本件原起訴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3年1月24日確定送執行,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10號執行中,有本院102年12月24日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案件審判筆錄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3年2月20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0日中檢秀閏102偵27162字第016529號函及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附卷足證,本件追加起訴既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