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炳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569號、第22392號、第23660號),嗣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7162號),本院就追加起訴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資參照)。末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件與其前所起訴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569號、第22392號、第2366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原起訴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本件原起訴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3年1月24日確定送執行,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10號執行中,有本院102年12月24日102年度訴字第2395號案件審判筆錄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3年2月20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0日中檢秀閏102偵27162字第016529號函及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附卷足證,本件追加起訴既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