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2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邱文元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5 罪部分,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395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確定;又【附表】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部分,則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依上揭所述,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合計8 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部分、另【附表】編號4 至編號6 部分所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9 年4 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8 罪,各處【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共│有期徒刑7年8月(共│有期徒刑7年10月 │ │ │2次) │2次) │ │ ├────────┼─────────┼─────────┼─────────┤ │ 犯 罪 日 期 │⑴102.07.08 │⑴102.07.16 │102.07.08 │ │ │⑵102.07.08 │⑵102.07.17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 │ │8569號 │8569號 │8569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5 │102年度訴字第2395 │102年度訴字第2395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1.02 │103.01.02 │103.01.02 │ ├───┼────┼─────────┼─────────┼─────────┤ │ │法 院 │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 │ ├────┼─────────┼─────────┼─────────┤ │ │判決確定│103.01.17 │103.01.17 │103.01.17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 │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 │ │ 字第1810號。 │ │ │ │ │2.編號1至3號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8年10 │ │ │ │ │ 月。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中旬某日 │102.08.09 │102.08.1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 │ │0756號 │0756號 │0756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419 │102年度訴字第2419 │102年度訴字第2419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1.08 │103.01.08 │103.01.08 │ ├───┼────┼─────────┼─────────┼─────────┤ │ │法 院 │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 │ ├────┼─────────┼─────────┼─────────┤ │ │判決確定│103.01.27 │103.01.27 │103.01.27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 │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 │ │ 字第2990號。 │ │ │ │ │2.編號4至6號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9年4月│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