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鍾素鳳
- 原告羅慶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3號原 告 羅慶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6172元,應繳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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