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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34號上 訴 人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臻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534 號請求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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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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