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34號上 訴 人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臻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534 號請求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