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51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宜榛(原名黃喜梅)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仁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宜榛(原名黃喜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